哈药技术中心车辆维修服务采购公告
来源:哈药集团 日期:2024.04.23 浏览量:1808
招标状态:招标结束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集团下属哈药集团技术中心车辆维修服务进行公开招议标,欢迎符合招议标条件的投标方前来投标,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采购方案名称:哈药技术中心车辆维修服务采购

二、招标内容:

哈药集团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为“技术中心”)现有车辆总数三台。为保证公司公务用车正常运行,对车辆维保服务进行公开招议标。

商务、技术要求

1. 公务车辆维保服务:

1.1. 招标的服务项目包含车辆的配件维修更换、季节性保养、事故救援、电瓶更换、充电、补胎、倒胎、车辆(大、中、小)维修及其他保养服务等。

1.2. 车辆维修保养所用配件须保证为原厂配件,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并保证车辆轮胎、各类车辆用油、用品的使用品牌与原厂一致或为同品质全新合格产品。

2. 车辆维修保养后,车辆外观完整,车辆里程数不变,维修保养后车辆内外整洁,各部件运行性能稳定,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车辆维修保养所产生废弃废油、清洁物品由投标单位回收处理。

4. 维修保养及售后服务要求:

4.1. 车辆易损易耗件损坏时,投标单位接到维修需求后,要求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完成维修更换。

4.2. 车辆维修、保养、配件更换后须向招标单位提供更换配件清单及更换前旧配件,作为招投标双方结算时凭证依据。

4.3. 车辆电池组、发动机、变速箱更换或维修后,须提供至少1年以上质保服务。

4.4. 除车辆易损件、发动机、变速箱外,其他车辆配件至少质保6个月,同一故障重复维修,续保30天且相关联配件及工时免费。

4.5. 投标方须免费提供24小时哈尔滨市(含松北区、呼兰区)以内道路救援服务。

4.6. 如故障车辆无法使用,且在24小时内无法维修,投标单位需提供备用车辆,以保证招标单位正常公务用车秩序。

技术部分答疑人及联系电话:高蔷薇15104539069

……详细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见招标文件。

三、付款条件及结款方式:

投标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含配件、工时13%税点;如专票金额折算税费后高于普票金额,则选普通发票),投标单位维保服务满3个月后,且企业无异常反馈,以电汇方式支付结算费用,结算周期为半年

四、投标人资质要求:

1. 投标单位注册资本50万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质文件。

2. 投标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参加此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 投标单位具有二类及以上车辆维修资质。

4. 投标单位在哈尔滨市有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维修场地、维修设备。

5. 投标单位所提供配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

6. 投标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的其他材料。

7. 供应商地点必须在哈药集团5公里、哈药集团技术中心15公里之内,方便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等。

五、日程安排:

1、报名

时间:2024年4月23—2024年4月28日16:00截止。

方式:哈药采购系统报名,供应商报名网址(http://srm-new.hayao.com:90/login )。

2、开标时间:

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地点: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二楼招标室。

3、相关费用

1)标书款:招标文件每份200元(只提供电子文档),售后不退(单独汇入,只可提供收据)。请于标书款缴纳截止日期前,在SRM哈药采购系统上进行标书款缴纳系统操作,并将付款凭证作为附件进行提交,否则将影响您后续投标。

2)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请于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前,在SRM哈药采购系统上进行保证金缴纳系统操作,并将付款凭证作为附件进行提交,否则将影响您后续投标。

户  名: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支行

联行号:309261000077

账  号:562010100100119039

汇款注意事项

投标保证金从投标方的基本账户以电汇形式汇到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汇到。

②因我公司财务系统月底结账,每月最后一天请勿汇入任何款项(可延迟一天汇入),否则将会影响保证金退还进度。

③汇款时请注明招标名称、标段号和用途。

④如未按要求备注及汇款,导致不良后果的,参标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参加投标活动的全部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方将不对投标单位因本次投标事宜所引起的任何费用负责。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文婷        联系电话:0451-51870205

电子邮箱:sunwt@hayao.com

七、以上公告全部内容均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编制确认完成,并对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质疑和投诉事宜,请在公告期内向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